在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背景下,网络微短剧作为新兴的传播形态,凭借其内容简练、节奏紧凑、契合受众的特性,在互联网文化生态中占据重要地位,用户的高频触达与重复观看现象进一步反映出微短剧在内容吸引力与情感共鸣方面的巨大潜力,微短剧也正成为主流价值观传播阵地。然而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失范问题也暴露出来:同质化内容充斥平台,价值导向失衡,商业化运作逻辑所固有的“流量驱动—点击转化”模式下,出现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渲染暴力色情等现象,其内容引发的失范乱象,不仅对社会公序良俗形成冲击,也对青少年价值观塑造带来负面影响。
一、网络微短剧内容失范乱象的三维表征
微短剧凭借其“微短”的特征,在制作与内容呈现上表现出高度的张力。正如罗萨提出:加速社会中的人们犹如生活在光滑的斜坡之上,需要不断加速。与之相应,人们的观影时间也越来越碎片化。这种依托“短平快”模式的生产与传播逻辑,在流量驱动与商业利益诱导下,引发了微短剧内容、传播、管理层面的失范。
(一)内容层面:流量驱动下的低质内容泛滥
视频平台以其海量的用户资源成为逐利者的温床,流量也成为互联网的新型“货币”,谁坐拥流量,谁就是赢家。在“流量至上”的逻辑驱动下,微短剧内容创作者以“爽感”为核心的内容驱动、以“暴富”为目的资本驱动、以“投流”为手段的驱动,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迎合受众偏好,强化同质化与低质的内容生产。在媒体曝光的短视频乱象中,不乏含有血腥、暴力、性暗示镜头或过于离奇、“三观”扭曲的微短剧,这类内容依赖情节的极端化与感官刺激来吸引用户注意力,形成点击率与流量的快速积累。
谎言没有被定义成真理,真理也没有被定义成谎言。真正发生的是公众已经适应了没有连贯性的世界,并且已经被娱乐得麻木不仁了。早在20世纪80年代,尼尔·波兹曼就对未来新型媒介对理性思维的腐蚀提出了“娱乐至死”的隐喻。一些微短剧通过夸大家庭伦理矛盾,渲染社会不公及个人逆袭神话,将复杂的社会问题简单化、情绪化,弱化了受众群体对现实问题的理性思考。
(二)传播层面:快节奏推送与算法分发放大内容偏差
微短剧以时间压缩和空间折叠为叙事特征,采用顺叙、倒叙等方式呈现故事,借助“秒级”剧情推进与平台连续推送模式,内容瞬时抵达用户。短时长、强冲突、密集反转的叙事结构与以停留时长为核心指标的算法推荐相叠加,形成典型的“快节奏叠加效应”,这虽提升了传播效能,却放大了内容偏差。与传统影视剧通过情节铺垫与沉淀引导价值反思不同,微短剧在“刷新—推荐—刷新”的传播链条下,将观众置于持续的情绪过载状态,弱化了观众的理性辨析能力,使其被动接受设定的情绪。同时,其时空叙事的变化加剧了受众审美能力的降低、理性思维的弱化以及时空感知的错位,快节奏消费模式易使受众的认知判断趋向情绪化与片面化。当情感冲突、暴力刺激乃至伦理灰色地带因算法偏好被反复强化,便会触发“点击—反馈”的正向循环,使低质或不当内容在短时间内获得指数级扩散。
所谓算法“技术中立”实为商业取向,其分发机制核心在于推荐逻辑优化与市场效益最大化。平台通过深度挖掘用户浏览、点赞、评论等行为构建用户兴趣模型,从而精准推送内容。这种个性化分发机制表面上实现了“千人千面”的信息供给,实质上,算法推荐依赖于用户反馈与停留时长的最大化,导致内容选择的标准向刺激性、极端性、情绪化倾斜。因此,当智能推荐算法技术在分发环节广泛应用,取代了传统媒体中“把关人”的角色,弱化传统媒体“把关人”的专业价值判断,势必造成不同受众人群的割裂与失衡。算法机制在强化个体数字文化兴趣的过程中,限制了用户接触多元化内容的机会,逐渐将用户封闭于自我认知的“舒适区”。
推荐算法虽不直接创造内容,却通过反馈机制强化了内容生产与消费之间的互动,使情绪化内容更易获得曝光与传播。平台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对算法推荐机制的责任有所回避,进一步放大了“信息茧房”效应,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技术平台引导信息传播方面的主动性,也反映了平台承担内容监管与价值引导责任的缺位。
(三)监管层面:行业规范自律乏力与行政规制缺失
商业驱动下行业规范自治易让位于流量利益,在多平台竞争和“流量至上”的背景下,平台对微短剧行业规范的遵循受限于短期经济效益的诱导,在追求用户活跃度和流量转化的过程中,往往将流量利益置于内容质量和基本审查之上。以流量为核心的盈利模式促使平台创作方以迎合用户偏好为优先目标,容易忽视自律要求和社会责任,甚至有意规避监管。随着平台间流量竞争日益激烈,原本应有的内容审核程序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屡屡被削弱,导致平台和创作者往往将行业规范遵守视作短期任务而非长久承诺。
立法滞后导致法律监管缺失。尽管微短剧发展势头迅猛且影响力日益增大,但相关法律规范制定却未同步跟进。一是市场准入规制不完善。微短剧的创作门槛低,创作主体素养良莠不齐,事前审核无法覆盖快速增长的微短剧。二是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当前针对微短剧的法律框架多停留在传统广播电视产品规范的范畴,缺乏对微短剧内容生产、传播及其涉及的各类失范问题进行系统规制,导致对微短剧市场违规作品监管力度不足。
二、“软法”“硬法”共治下微短剧失范问题的治理进路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在当前微短剧治理体系下,单一治理策略存在短板。“软法”主要依赖行业自律与平台管理等路径,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倡导对内容进行初步约束,但往往受限于平台商业利益考量与监管力度,难以形成治理格局;同时,现行法律规范作为“硬法”规制手段,对新兴领域的监管滞后于行业发展速度,导致供给不足。可见,单纯依赖“软法”或“硬法”的单一手段已难以适应微短剧行业的发展形势,亟需构建二者协同共治的综合治理路径。
(一)推动微短剧失范问题协同治理的制度建设
1.以软法为基础,推动行业规范建设
应以软法为基础,通过行业规范的建立,引导市场分配机制由流量推广向内容创作倾斜,引导创作者和平台遵守底线原则。软法是由共同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行业标准、社区公约,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强化。
第一,严格落实相关软法制定主体的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提高行业的责任感,充分认识行业规范对微短剧内容审核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自觉加强内容审核,制定相应的审查标准。
第二,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软法发挥实际效能,关键在于其能够切实体现成员的共同意志,因此行业内的“龙头”应发挥带头作用,同时对行业发展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探索更有针对性的规范。
第三,行业自律应促进价值观的正向传播。通过加强内容创作与价值观的结合,推动微短剧行业在娱乐与教育之间找到平衡,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以软法为基础,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建设,不仅能够弥补硬法规制出现的不足,同时这种基于“共识性约束”的机制弹性较大,能灵活应对微短剧这一新兴事物,促进微短剧的内容创新。
2.硬法托底,强化法律约束
治理微短剧乱象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硬法的“托底”可以为微短剧失范问题治理提供保障。具体而言,涉及微短剧的法律规范体系应以细化规则和强化执行为切入点,从立法端和执法端同时发力。如湖南省广电局分批建立网络剧片黑名单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创作提升计划等举措,为平台和创作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边界,强化了法律的可预见性。
硬法也确保了比例原则要求的适用性。从外部视角看,平台与创作者作为主体,受到市场准则和法律规范的约束;从内部视角看,平台依靠吸引创作者成为“站内经营者”并对其实施统一管理,赋予其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创作者、平台和观众,都应享有公平的程序,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惩戒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应与失范问题的严重性相适应,避免过度干预创作自由。
由此,一方面必须依托硬法建章立制,以制度促规范,以机制固长效。根据现有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微短剧这一新兴行业明确内容创作、发布、传播等环节的标准,构建严密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通过对违法行为施以明确且有威慑力的惩罚措施,如经济罚款、纳入行业黑名单等,强化对违规主体的约束,从而为微短剧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撑。
3.构建“软硬法”协同的阶梯式规范结构
构建“软硬法”协同的阶梯式规范结构,形成以软法的柔性引导和惩戒为前导、以硬法的强制力为保障的梯次机制。通过软法先行干预,倡导行业自律和价值引导,同时以硬法规制作为后盾,确保规范落地,从而既强化软法的实施效力,又有效缓解过度依赖硬法规制带来的对抗式执法问题。
在软法规范中,应当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借鉴私法自治中的允诺禁反言的责任条款,将其引入微短剧行业规范,将软法规范部分赋予法律约束力,使其成为有执行效力的权责条款。将允诺禁反言条款引入微短剧治理,意味着平台或相关部门在制定软法时,一旦发布公开承诺,就需对用户和创作者的合理信赖负责,避免规则随意变更或不履行。明确平台与创作者在软法规则下的责任界限,当平台通过软法规范引导创作者遵守特定规则(如内容分级标准或违规处理机制),而创作者因信赖这些规则调整创作方向时,平台应对其规则的稳定性和透明度负责,确保软硬法协同下的法律责任体系得以完善,实现微短剧领域的合作规制与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二)优化微短剧失范问题协同治理的手段
1.明确微短剧治理各方的主体职责
优化微短剧各类问题的协同治理,不仅要完善硬法规范和软法基础,还需对治理主体的权责分配进行清晰界定。
第一,行政监管部门作为硬法的实施主体,应承担起法定监管职责。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审查机制和内容监管流程,确保微短剧创作与传播活动始终处于法律框架的约束之下。通过划分不同层级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由国家级机构如国家广电总局负责统一监管框架的制定,对各类微短剧播放内容进行统一管理,以免平台对监管标准的认知出现偏差;地方机构负责实施和监督,对微短剧的内容生产进行规制,形成上下联动的治理体系。
第二,平台需履行主体职责。作为微短剧生产与传播的关键环节,通过对硬法的严格落实,执行成片报审、上线管理与事后舆情监管制度;在软法规范方面,建立健全内容审核与风险防控机制,主动对不良内容进行技术过滤与审查,倡导生产优质内容,通过明确价值导向引领创作者将精品内容作为核心竞争力。由此,在不断优化内容生态的基础上,实现微短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内容创作者作为行业发展的推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避免因短期流量驱动而触碰法律底线。
通过明确各方的权责界限,以权责明晰的治理模式将“软硬法”相结合,不仅能够形成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还能够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的推诿现象,达成协同治理微短剧失范问题的刚性效能。
2.优化规制手段,提升对数字媒介的适配能力
规制手段单一的问题要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赋能来改进,以实现对数字内容的精准治理。
第一,可以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审查等技术,在审核前期—分发中期—播放后期三个阶段进行全链条监管。在审核前期构建以算法判定的人工智能识别为主导、以人力审核为辅助的审核机制,对微短剧内容的前期分发进行动态监控;在分发中期通过算法透明化要求,强化平台对内容推荐机制的监管,同时通过明确的标准加强对各类微短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在播放后期通过随机抽取内容审核,强化对微短剧播放后敏感内容的识别与处理。
以上措施,一方面可以降低人工审核出现的疏漏,减轻因“审美疲劳”产生的负担;另一方面,前、中、后全流程的审核也可以减少不良内容的扩散传播。
第二,构建多元行政监管模式。借鉴对广播电视电影备案审查制的经验,在加强微短剧行政备案审查的基础上,事后对微短剧传播平台和创作方增加柔性执法手段,通过警示约谈、内容整改等,增强规制的灵活性。同时,推动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第三方监督机构协作,形成多层次、多主体的规制网格。
3.引入第三方监督,建立协同治理机制
构建公众与检察机关参与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第一,引入公众监督,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网络协会团体,构建“投诉受理—标准迭代”的联动机制,基于平台上的投诉热点,以月度-季度-年度方式对微短剧行业软法规范的标准改进,并以意见反馈、审查报告等方式向平台提出优化建议。针对投诉量排名前五的微短剧作品,要求平台对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不足之处进行查缺补漏;对涉及未履行未成年人隔离模式义务的、涉及未成年诱导付费、危险行为模仿的微短剧,平台运营方应根据微短剧的内容和形式向网信部门或者国家广电总局提出分级标准修订建议。
第二,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网信、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微短剧专项治理信息共享平台。重点针对篡改历史史实、抹黑英烈形象、解构传统文化价值,以及宣扬畸形审美、诱导危险模仿、违背公序良俗的作品,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平台落实内容分级审查义务。同时,完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机制,畅通“12309检察服务热线”网络举报通道,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或危害文化安全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立“典型案例定期通报制度”,联合行业协会发布创作指引白皮书,将价值导向审查前置至创作备案环节。通过构建“平台自治+行政监督+公众参与+检察监督”层层递进的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微短剧网络视听领域“源头预防-过程监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格局。
网络微短剧的勃兴与失范,实为数字时代自由与秩序辩证关系的生动法权现象。其内容生产传播的“短平快”特质,在“流量至上”逻辑裹挟下,已然逾越了行政规制的反应边界,亦非单纯行业自律所能涵摄。软法之治重在激发内生秩序,在于通过“禁反言”等私法原理的创造性转化,使价值导向、内容分级等软性规则升华为具有约束力的权责契约。硬法则以刚性规范筑牢底线,针对未成年人诱导、历史虚无主义等系统性风险,通过分级审查义务的法定化、公益诉讼机制的激活,形成“制度之笼”的闭环约束。此多维共治体系,既是对平台“私权力”的公法驯化,亦是对行政监管的民主补强。当创作自由以义务伦理为边界,当技术中立以价值理性为依归,唯有构建“软法”与“硬法”动态耦合的协同治理范式,方能在文化创新与公序良俗之间确立法治化的衡平支点,微短剧方能摆脱流量野蛮生长的“失重状态”,真正成为数字文明时代承载文化精神的有序载体。■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本文刊登于《新闻世界》2025年第8期
原标题:《“软法”与“硬法”协同共治:网络微短剧失范问题表征与治理进路》















